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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财政局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财政、国有资产、资产评估、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财政发展战略、中长期财政规划,参与制定有关经济政策;执行中央与地方,省与市、县,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三)编制年度市本级预决算草案,组织执行市本级预算;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市本级和全市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
(四)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支出;管理市本级预算外财政专户及各项政府性基金;管理和监督彩票发行与彩票市场;管理政府贷款业务;管理预算内的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
  (六)拟订和执行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制度;负责建立和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及分行业企业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本级财政社会保障支出,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执行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和涉外企业财务制度。
  (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负责市本级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登记、转让和授权经营等工作;组织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负责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财务会计报表)的统计、分析和评价。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对市属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向市属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有资产授权经营集团公司、财政拨款的基本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行政事业单位委派财务总监的工作。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规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管理和指导社会审计工作。
  (十)统一管理资产评估行业;指导和监督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的业务,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立项、确认手续。
  (十一)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财会制度的执行;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十二)制定财政教育规划,组织财政人员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信息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电、机要、信息、调研、宣传、档案、接待、信访、保卫、办公自动化及财务、物资管理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职工的培训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直属单位的党建、思想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工会、共青团、妇女、计划生育等工作。
  (二)法规监督科
  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拟订财政监督的制度和办法;参与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起草工作的调查研究;审核其他地方性规章、办法中有关财政、税收、国有资产、财务会计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及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财政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查处重大违反财政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组织实施财政内审和财政专项资金的清理检查工作。
  (三)预算科(挂综合科牌子)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提出财政发展战略和财政政策;编制中长期财政收支规划;代编全市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编制向市人大报告的市本级财政收支预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预算调整情况;负责办理预算的追加、追减;编制、汇总市本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研究市对县(市、区)的财政管理体制,指导、检查县(市、区)财政管理及乡镇财政建设;参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及标准的审核并进行财务监管;管理财政票据;负责征收管理市本级罚没财物、国有土地及海域的有偿使用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彩票公益金和政府性基金等非税收入;监管彩票市场;参与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对各项房改资金实行财政监督;负责政府各种债务(含财政周转金)的统计工作。
  (四)国库科
  拟订和实施国库(含财政专户)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负责编制全市和市本级财政收支旬报、月报、分析及财政决算工作;负责对预算内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总预算会计工作;负责审核和办理预算缴拨款、收入退库和财政资金的测算、调度工作;统一管理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开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负责审批并监督、检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开设银行帐户的工作;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
  (五)文教行政科
  拟订行政、政法部门和教育、科学、文化等部门的公有财产管理制度和支出政策;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办法和开支标准;管理行政管理费、公检法经费、民兵事业费、武装警察部队经费,管理外事、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广播电视、计生、档案、地震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及财务收支计划;办理国家规定统一着装的有关事项;管理市本级城建维护资金。
  (六)企业与国有资产管理科
  研究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改革;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工作;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监督国有企业及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境外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财务会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监缴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和国有股权收益;研究提出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方案;办理财政有关专项资金、事业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业务并监督使用;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手续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界定、登记、转让和纠纷调处及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等工作;负责对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的审批;办理涉及国家和集体产权权益的资产评估项目的立项、确认手续;会同有关部门监管产权交易市场;负责管理预算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外汇;负责管理、监督、执行国家债劵的发行、兑付工作。
  (七)农业科
  管理财政用于农业、林业、水利、水电、海洋与渔业等部门事业经费和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上述部门及华侨农场、劳教事业单位财务;拟订财政支农政策和财务管理办法;组织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财政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组织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执行情况;拟订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负责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贫资金、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负责粮食自给工程的有关工作。
  (八)经济建设科
  办理市本级经济建设资金拨付;参与审查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工程概算,审核该类工程预、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参与重点项目的竣工验收;指导和监督国有建设单位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的财政性资金(含国债专项资金)投资进行检查、监督和效益分析;参与投资体制改革有关工作和财政性资金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参与工程造价管理。
  (九)社会保障科
  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编制市级和全市社会保障资金预算草案;负责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资金的财务管理;负责卫生、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残联等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拟订和执行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各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十)会计科
  管理会计、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会计、资产评估法规、准则、制度;负责管理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业务培训、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负责各类评估(估价)机构和评估执业人员的资质管理;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上报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市会计学会和市珠算协会工作。
  (十一)统计评价科(挂清产核资办公室牌子)
  负责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表的汇总和分析,并与统计部门建立数据信息共享工作制度;拟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并组织考核;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分类定级和效绩评价工作;组织拟订和实施清产核资及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办法。
三、 联系方法
  办公地址:惠州市南新路16号
  办公电话:22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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